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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张明星) 声称在药房买到了假冒的减肥药,陈先生将出售药品的某药房起诉到法院,要求药房退货并给予原购药价十倍的补偿,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陈先生称,2012年1、2月间,自己先后两次到被告某药房购买了总共1932元的某减肥胶囊,回家后无意中发现减肥药说明书中的食用方法及用量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数据和名称不符。担心买到了假药,陈先生向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复称生产该减肥药的某公司取得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已于2011年7月16日到期,未办理到期换证手续。陈先生认为自己买的减肥药是在生产厂家的卫生许可证到期后生产的,应认定为假冒伪劣产品,故将出售该减肥药的药房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货并对所购货物予以十倍赔偿,计19320元。
被告某药房称从未出售过陈先生所说的减肥胶囊,2012年9月,药监局接到举报后对被告药房进行了现场调查,没有发现药房有该减肥胶囊的购进销售的记录。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药品销售单是伪造的,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药监局在对被告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后没有发现该药品以及进货销售记录,且陈先生提供的药品销售单上没有售货员与收银员的姓名,只有一椭圆形印章,印记模糊,而被告出具的证据材料表明其登记印章没有椭圆形印章,据此法院认为陈先生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某药房之间存在买卖关系,故最终判决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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