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及时保护国家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自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2010年12月1日施行以来,全省各级法院依法办结一批国家赔偿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调研中也发现,个别法院开展国家赔偿工作的积极性不高,特别是对依法受理和办理自赔案件有一定抵触情绪;近期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和对法院违法采取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的案件申诉明显增多,但从今年1至8月份统计报表看,全省共受理各类国家赔偿案件24件,并没有显著增加。为进一步加强《国家赔偿法》的贯彻实施,依法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意义。国家赔偿审判不仅仅具有人权保障的意义,而且可以促进涉诉信访案件纳入法治轨道,及时发现问题和堵塞工作漏洞,提高审判质量。各级法院必须切实将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进一步加强《国家赔偿法》的培训和宣传,加大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力度,提升国家赔偿的司法公信力。
二、依法及时告知国家赔偿请求权。对法院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各基层法院理赔小组、中级法院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刑事审判庭、审判监督庭的工作沟通和衔接,书面告知国家赔偿请求权(样式附后),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已经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的,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审查立案。
三、强化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审判工作。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非刑事司法赔偿申请,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予以审查确认,决定是否赔偿。
四、认真总结办理自赔案件的工作经验。各地要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规范办理法院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加强赔偿协商工作,创新工作方式。在协商中可视情对律师费等以其他直接损失名义予以赔偿,以妥善化解赔偿争议。
五、加强与财政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对法院已经作出赔偿决定的案件,法院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争取其理解、支持和配合,确保国家赔偿金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接通知后,各级人民法院负责国家赔偿工作的部门要加强与信访、立案、刑事审判、审判监督和执行等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对2010年12月1日以来开展国家赔偿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请各中级法院将自查情况于年底前报省高院赔偿委员会,省高院将适时进行通报。
Copyright © 2003.All rights reserved.钱育新律师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