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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纪律
第一条 律师应当遵守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工作规章和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行业规范,必须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二条 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或财物。
第三条 律师不得拒绝或疏怠履行指派承担的法律援助义务。
第四条 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第五条 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六条 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第七条 律师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业务而作虚假承诺。
第八条 律师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为委托人非法的、不道德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要求或行为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九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
第十条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第十一条 律师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第十三条 律师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
第十四条 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第十五条 律师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的活动。
第十六条 律师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但办结委托事项后除外。
第十七条 律师应当合理开支办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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